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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向廖姓女子購買新北市板橋區國泰街一間公寓套房,廖女未告知該房子八年前曾有房客燒炭自殺死亡,仍以一般非凶宅出售,王某事後告上法院,高院昨天判廖女應將購屋款全數退還,王須將房子重新登記給廖女,全案可上訴。

王姓男子去年初透過房屋仲介以一百六十萬元向廖女購買該公寓套房,雙方簽約時,廖女未在買賣契約中註明凶宅。王某購屋後經鄰居告知,並向里長查證,證實該公寓八年前曾有女子因感情問題燒炭自殺身亡。

房仲業者事後發現,廖女在委託售屋時,未完整告知凶宅的事實,甚至在九十六年間,廖女即透過另一家房仲業者賣屋,結果當時的買家也因得知凶宅而拒買。廖女三年後故技重施,再次刻意隱瞞凶宅一事,準備將房子以一般市價出售。

 

王某不甘受騙,要求與廖女解約,並討回一百六十萬元購屋款,廖女事後知道理虧,要求王某將房屋恢復原狀,並將房屋轉登記還她。

 

高院判決指出,廖女刻意隱瞞出售凶宅的事實,須全數退還購屋款給王某,並支付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

來源:中時房地產 2011/3/17

關鍵字:買房、購屋、房仲、投資、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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