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搞懂斡旋金

輕鬆搞懂斡旋金

透過仲介找到喜歡的房子,很想買但對屋主開的價錢不是很滿意時,仲介都會要求我們先付一筆「斡旋金」。到底什麼是斡旋金?它的作用是什麼?如果買賣不成,這筆錢可以拿回來嗎?

斡旋金占總價的1∼3%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服務網統計,光是去年全台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件中,仲介斡旋金返還糾紛便高達11件,今年上半年則有3件,可見消費者對「斡旋金」的定義與用途仍不甚清楚。專家建議,買方委託仲介購屋期間,若選擇支付斡旋金,可明定斡旋契約的內容,包括載明斡旋金使用目的、金額、有效期限以及是否可行使撤回權等細項,通常斡旋金收取金額為總價的1∼3%

永房仲集團法務室經理吳宜學指出,「斡旋金」意指買賣雙方未達合議前,仲介居中兩造協商,為了向賣方證明確實有買方表達意願出價購買,是一種「要約行為」

明定有效期限確保權益

一般來說,要約行為可區分為2類,一是選擇支付「斡旋金」,另一則是使用內政部規定的「要約書」版本,前者大多支付總價1∼3%左右的金額。一旦買賣雙方達成價格共識時,「斡旋金」即轉成買賣價金的一部分,可轉為定金,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此時若買方選擇反悔不買,通常「斡旋金」會遭到沒收,建議可與賣方協商,沒收部分金額。除非賣方超過契約明定之期限或買賣不成,消費者才有可能取回斡旋金。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網的案例資料,上半年共發生3件「斡旋金返還」糾紛。

案例1:宜蘭縣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本票10萬元,成立斡旋契約,經斡旋成功後,發現貸款金額日後無法負擔,遂向仲介業者表示不想購買遭拒。解決方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仲介業者於15日內回覆消費者,不過期限內雙方未達成協議,最後經由地政處邀集仲介及消費者協商,達成協議後,仲介願退回10萬元本票,消費者則致贈紅包予仲介及賣方表示歉意。

案例2:台南市消費者委託仲介購買成屋,支付斡旋金5萬元,成立斡旋契約,斡旋期間,仲介通知買方該屋已出售他人,買方遂請求斡旋金返還及買賣價金2%賠償金遭拒。解決方式:經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協調成立,仲介業者必須退回5萬元,並提供消費者1次免費仲介服務。

綜合以上最常見的問題還是消費者不清楚斡旋金所代表的意義,在斡旋期限尚未截止前反悔,或部分不肖業者收取斡旋金後,假借名義沒收斡旋金,衍生出許多糾紛。

斡旋金可轉當定金

通常購買中古屋最常面臨到要交付「斡旋金」狀況,但斡旋金的作用到底是什麼?已經付出的斡旋金,到底能不能拿回來?吳宜學表示,民法上並無斡旋金的用語,但當買方付出斡旋金後,賣方也同意買方出價,斡旋金即依習慣轉為定金,消費者反悔就不能要回斡旋金。

有些仲介收受斡旋金後,向買方謊稱已轉成定金,甚或直接稱該斡旋金即係定金,致買方無法反悔;另有仲介退還斡旋金時要求買方補償手續費等此種情形更為常見。為減少「斡旋金」的紛爭,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時,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是否載明,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數額、有效期間、撤回權、違約罰則、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標準等約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規定房屋仲介業如向買方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採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並向買方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買方得撤回要約。如果業者要求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等,否則對於違規的不動產經紀業恐將會課予行政罰鍰。

為避免斡旋金制度所衍生之問題,內政部也制定「要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使用,以取代斡旋金。若消費者仍選擇以斡旋金方式,吳宜學提醒消費者,若因斡旋金問題與仲介業者產生糾紛時,可回想簽訂斡旋金契約時,業者是否有依法令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與履行告知義務:1、仲介業者需告知消費者有不用給付斡旋金的內政部版「要約書」可以選擇填寫用來出價2、需告知消費者有契約審閱的權利3、在收受消費者斡旋金前,需持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說明

若仲介業者未完成上述手續,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或者公平會提出檢舉,若情節嚴重,則可依《民法》或《消保法》主張契約無效或條文無效。

斡旋與要約書比較

資料來源:HouseFun

汐止台灣房屋經紀謝超人(電話:0977-31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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